南宁学院科研成果管理与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管理,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调动广大师生员工进行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成果范围
第二条 科研成果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其中包括:
(一)公开出版的著作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被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
(三)通过评价、验收或审定的应用性、开发性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四)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
(五)已获得授权的专利成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已获得批准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
(七)项目通过验收或结题的成果。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三条 成果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科研成果评价、登记、奖励申报、保密、宣传推介、转移转化应用等。成果管理实行校、二级学院(部门)两级管理。
产学研处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科研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二)负责组织全校科研成果的保密、审查、校内登记、统计、归档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科研成果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申报自治区科研成果登记工作;
(五)负责组织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
(六)负责全校专利的组织申报与管理、科研成果的对外宣传,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
二级学院(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科研成果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具体落实本学院(部门)科研成果的保密、登记、审核、上报、奖励申报等工作;
(二)协助产学研处做好全校专利的申报与管理、成果的对外宣传、成果的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四章 科研成果的校内登记、建档、保密
第四条 科研成果实行登记制度,须按照归口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逐级上报登记。各学院(部门)必须把科研成果登记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
第五条 科研成果校内登记程序:
(一)产学研处负责启动学校科研成果登记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部门)组织成果研发团队填写自治区科技厅的《科研成果登记表》并连同成果原件统一交到产学研处审核,由产学研处上报学校签章后统一提交至自治区情报所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六条 科研成果的保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产学研处负责组织科研成果归档工作,具体按照《南宁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各二级学院(部门)及成果研发团队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自治区科研成果登记
第八条由国家、地方财政投入,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而产出的科研成果以及推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研成果应申报自治区科研成果登记。
第九条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的科研成果可申报自治区科研成果登记:
(一)通过科研成果评价、鉴定、评审;
(二)通过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三)获得行业准入、新产品认定/登记;
(四)通过审定/认定/鉴定的动、植物新品种;
(五)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软件著作权;
(六)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七)已获得批准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
(八)具备科研成果认定资格的机构认定的其他科研成果。
具备登记资格的(一)至(四)类科研成果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六个月内申报登记;(五)至(八)类科研成果须在获得授权或批准实施相应资格一年内申报登记。
原则上要求:我校教职工承担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在通过结题(或验收)六个月内须申报自治区科研成果登记。
第六章 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推广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事业单位科研成果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5〕135号)以及《南宁市加快推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南府发〔2009〕20号)等文件,学校鼓励科技人员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包括以下七种方式:
(一)各种科技咨询服务(含智库服务);
(二)技术开发与工程应用示范等;
(三)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许可;
(四)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转让;
(五)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
(六)教职工自行将科研成果实施转移转化;
(七)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转让、许可、合作和投资应当遵循市场机制,采用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校内公示科研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南宁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产学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产学研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产学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二级学院及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等,负责共同落实相关政策,推进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移转化。设立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挂靠产学研处。
第十三条成果转移转化程序
(一)成果研发团队填写《南宁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申请表》,并附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合同或协议书,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产学研处统一登记备案。
(二)由产学研处组织,南宁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转移转化的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流程签署成果转移转化合同。
第十四条 对于履行成果转移转化合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研发团队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与合作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科研成果进行私下转让,不得侵害学校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第3号令)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收益分配与管理
第十六条 此处的“收益”是指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营业利润、利润分成、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以及科技人员在成果转移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的收益。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一律打入学校账户,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根据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形式的不同,转移转化收益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将职务科研成果一次性或分年度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实施转移转化的,在每年实际到账所得的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95%对科研成果研发团队、成果转移转化人员等进行奖励;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分红年度算起,连续五年(不连续分红的累计分红五年)提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所得分红总额净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研发团队、成果转移转化人员。分红满五年后,从分红的第六年起,所得分红总额全部归学校所有和处置,具体奖励的分配方式与比例方案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收入,提取净收入的85%用于奖励成果研发团队、成果转移转化人员。
第十九条对实施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收益,资金到账后,产学研处30日内办结奖励事宜,扣除奖励后的剩余部分,归入学校科研事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学校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一条 所有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计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的精神,鼓励教职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的精神,教职工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的成果,将作为其绩效考核、晋级和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学校产学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在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产学研处负责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经费预算、经费调整的审批;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处负责经费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悖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产学研处负责解释。